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