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