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