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的三个月内作出裁决。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在期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鉴定期间、中止期间、公告期间、提请专家咨询期间、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者调解、和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