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案件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日期和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不写明有关案件事实、裁决理由。

仲裁庭作出的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体育仲裁委员会存档,该书面意见不构成决定书、裁决书的组成部分,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将该书面意见附于决定书、裁决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