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进行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准许。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鉴定的,可以决定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仲裁庭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仲裁庭决定进行鉴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鉴定机构并告知鉴定事项。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并确定需要鉴定的事项后,由仲裁庭统一委托鉴定机构。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共同确定选择鉴定机构的规则。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比例和期限预交鉴定费用。除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而决定进行鉴定之外,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鉴定费用的,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和比例,由仲裁庭在裁决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