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已经交换的证据应当在庭审调查中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案件证据较多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庭审前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秘书召集当事人进行庭前质证。经过庭前质证的证据,仲裁庭在庭审调查中说明后,可以不再出示和质证。
当事人当庭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质证,当事人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质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查看、核对证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