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仲裁秘书应当按照庭审情况制作庭审笔录。根据当事人或者仲裁庭的要求,调解情况可以不记入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由仲裁员、仲裁秘书、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补正。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庭审笔录中记入有关情况,并由仲裁员、仲裁秘书签名。

仲裁庭可以决定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庭审进行记录,并在庭审前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