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要求拍照、复制庭审笔录的,仲裁庭应当准许,但复制庭审笔录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当签订承诺书,保守庭审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要求拍照、复制庭审笔录的,仲裁庭应当准许,但复制庭审笔录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当签订承诺书,保守庭审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