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产品的分类与命名 第十八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产品的分类与命名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所列的第二类产品如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者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如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的,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