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第一节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节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第一节 产品研制 第二十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原则,考虑现有公认技术水平,确保产品所有已知和可预见的风险以及非预期影响最小化并可接受,保证产品在正常使用中受益大于风险。 第二十六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实验活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编制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编制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 第二十九条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应当根据产品预期用途和技术特征开展体外诊断试剂非临床研究。 第三十条 体外诊断试剂非临床研究过程中确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及方法应当与产品预期使用条件、目的相适应,研究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必要时,应当进行方法学验证、统计学…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方可开展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以只进行一种包装规格产品的检验,检验用产品应当能够代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 第三十三条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试剂进行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