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