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