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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担保公司

第七条 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第八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报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 第十二条 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 第十三条 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 第十四条 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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