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