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担保公司 第十三条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担保公司 第十三条 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 县(区)一般不设立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区)可以设立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