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担保的设立 第十七条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担保的设立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