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

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