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2011年) (七)

(七) 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

办理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