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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2014年)
  3. 20. 减隔震工程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偿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服务。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的,由相关质量问题责任主体承担全部工程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2014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 减隔震工程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偿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服务。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的,由相关质量问题责任主体承担全部工程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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