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2014年) 20.

20. 减隔震工程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偿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服务。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的,由相关质量问题责任主体承担全部工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