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2014年) 17.

17. 建设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应标识消能减震部件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部位,并在工程显著部位镶刻铭牌,标明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和减隔震类别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