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 一、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 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 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 四、 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增加“(三)申请人对燃气设… 五、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 六、 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七、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八、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由发证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九、 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此后序号顺延:“第十九条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 十、 在第二十条第一款段尾增加“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按照要求将形成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十一、 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 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住房城乡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