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五、 五、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