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三、

三、 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