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