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