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四)未组织验槽。”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四)未组织验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