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