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