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

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五项、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