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伤残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残情的;

冒领抚恤金的;

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