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评定残疾等级的当月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