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