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
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公共场所的消毒;
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
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公共场所的消毒;
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