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领导、协调机构,组建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组织和协调技术攻关。 卫生部组织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指导原则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