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九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实行免费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政府负担,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