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八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及时送当地指定的专门收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