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七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医务人员应当增强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意识,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遵守操作常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