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及时、如实报告疫情;

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诊断、治疗任务,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治疗水平;

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对医护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宣传疾病防治科学知识;

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他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