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五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