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为本所的审计业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和自身发展需要为其他非审计业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