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已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证明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保险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或新签订保险合同的相关证明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