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赔偿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得出现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