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赔偿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赔偿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引用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