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未作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