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如实告知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