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及处理处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