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
分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备案手续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
分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备案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