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成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拟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