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